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在编人员的,从事第二职业不违法,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作的履行,且与本职工作没有关联性,否则会被给予处分。
给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劳动者的,从事第二职业不违法,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事业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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