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有效期多久
时间:2023-03-03 14:32:27 4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委托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在该合同中有约定的,当该期限届满时,合同失效,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自委托的事项完成之后失效。但是当发生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事由时,其合同因此无效。

根据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一、委托合同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一)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合意,自受托人做出允诺之时,委托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二)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朋好友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彼此信任,合同多为无偿。委托人是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表现了委托合同是否有偿,但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是委托人的义务,并不表明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三)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不能越权代理和双方代理,非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的内容。

(四)所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除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也不得进行委托。

二、委托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一)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

2、概括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关于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二)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1、单独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2、共同委托。关于共同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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