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因提存而消灭的债务被赋予特定含义,其意指当债务人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物或依法处置后产生的标的物的收益交予指定的提存机构之时,提存即行生效。
提存在此时被视为债务人已在其权利和义务范围内对相应的标的物进行了合法交付。
提存制度,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债务人须将相关权属标的物移交给相应的提存机构以终结原有的债务关系,这一过程被称为提存。
负责接收并妥善保管提存之物的国家职能机关被赋予提存机关的角色。
通过实施提存制度,可以使债务方能够尽快终止债务关系,从而避免产生新的违约责任及延长债务周期的风险,对于保障债务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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