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脱离特定的民事主体。
所有权消灭原因
引起所有权的丧失的原因有:
(1)所有权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也即让与人丧失所有权,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标的物灭失。这是指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毁损、灭失,即改变了其自然状态。
(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这是指作为所有权的公民死亡,法人解散、被撤销等。
(4)所有权的抛弃。这是指权利主体放弃其财产权,抛弃某项财产。
(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这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所有人转移所有权。如依法对其财产征购、征收、强制执行等。
所有权取得
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即能够使所有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主体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没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是不能产生财产取得或丧失的法律后果。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叫做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或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的社会主义国有化和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的原始取得方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财产的归属,不以他人权利为依据,属于原始取得。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对敌人的剥夺,并不承认他们原来的“权利”,也属原始取得。对农业、手工业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都是对所有制的变革,并不是对原来权利的继受,因此也属原始取得。此外,通常的原始取得有:
先占
先占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而占有无主的动产。在资产阶级民法上,一般规定先占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先占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占有的客体必须是无主的动产。
②占有者必须以自己所有的意思来占有,而不是作为他物权或债权来占有。
③必须先于他人而占有。
按照先占原则,一般资产阶级民法规定,获得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如在一定期间内无人认领,就成为无主财产,归拾得人、发现人所有。例如日本规定遗失物公告1年后,无人认领,拾得人即可取得所有权。但有的国家规定有价值的文物应归国家所有。还有的国家,如日本、法国规定在别人所有的物中发现的埋藏物,发现者和该物的所有者各得一半。
在中国,所有权归属不明的财产应属国家所有,一般不发生先占问题。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一般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对拾得、发现无主财产归公的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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