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能够加配偶名字,只要房屋所有人出具一份同意添加配偶的证明,书案发到期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即可。办理相关登记是应当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安置房能加配偶名字吗?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n(一)登记申请书;\n(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n(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n(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n(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n(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n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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