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
(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
(2)转让的附随性;
(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
(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的主要特征:
(1)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但一般物权是以对标的物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的,而担保物权则是以标的物的价值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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