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父母双方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可自由磋商并达成共识:
或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约定抚养权归属,或是由子女开展自我抉择,选择追随哪一方共同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当子女到达法定年龄——十八周岁,他们便可以被视为具有完整行为能力之人,具备自行行驶民事权利,执行各类民事行为之能。
因此,子女跨过十八周岁这道关卡,抚养问题自当不复存在。
然而,假如子女仍处于接受中学及以下程度的教育阶段,那么法庭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给予子女合适的抚养安排。
在离婚之后,尽管父母身份改变,但无论是在感情还是道义层面,都应承担起照料、教导以及保护子女的基本责任与义务。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应交由母亲直接抚养。
至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于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依法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准则,做出公正的判断。
最后,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之日起,他们的真实意愿应该受到充分尊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女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有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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