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洪某因驾驶电动车撞死行人,被判交通肇事罪。
2013年1月8日晚18时许,洪某骑着从朋友处借得的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吃饭,当车行驶到某一路段时,迎面开来汽车的刺眼远光灯致使洪某看不清路面状况,高速行驶的他撞上了同方向正在路边行走的李*姨。对方躺在地上,这时洪某并没有上前询问伤势,而是害怕地弃车逃回了家。而被撞者李*姨在被人发现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经过侦查,很快就将洪某抓获,直到这时洪某才知道原来自己撞死了人。后悔不已的他让家属对李*姨家属进行了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洪某由于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洪某积极赔偿遇害者家属并自愿认罪,最终判决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规定并没有把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交通肇事罪主体之外,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可见,不管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时都一样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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