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间小道上驾驶机动车辆将人撞死,是否按交通肇事罪论处?日前,广东梅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因在乡间小道上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致死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此作出了否定回答。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万多元。
2003年8月15日下午5时许,梅县南口镇男青年潘某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其住家南虎村出发,到南口圩镇购买农药,当行驶至该村一乡间小道下陡坡地段时,空档滑行,碰撞到站在路边的同村村民罗某后致其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活体检验鉴定,罗某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案发现场的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非道路交通事故,并认为潘某驾车未确保安全,碰撞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罗某无责任。
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乡间小道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特别注意义务,下陡坡空档滑行,致使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由于其过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罗某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施救伤者,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类似本案造成1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如果是发生在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路段,则按交通肇事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一般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有较大的区别,后者要明显重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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