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死人算不算过失致人死亡罪,得看是故意还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杭州电动车撞死人案宣判男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去年9月24日傍晚,28岁的杨小于(化名)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浦新沙村一养猪场门口时,将横穿村道的行人袁杏(化名)撞倒,造成袁杏颅脑重创,一周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
杨小于被批捕。昨天,杨小于被起诉到法院,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之后,法院做出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这两年偶有听到。但是同样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情节,定罪却有不同,有的是定交通肇事,有的是定过失致人死亡。
就这一问题,记者向负责该案的检察官张辽请教。张辽表示:看事发地点,如果事发是在大马路上,算交通肇事;像这个案子,事发是在村道上,按相关交通规则,村道属于非道路,那么就按过失致人死亡起诉。
西湖区检察院曾处理过一个同是电动车撞死人的案子:2008年7月一个大清早,刘某骑着电动车,在文一西路将正在大马路中间清扫的清洁工撞倒,后来清洁工也因颅脑重创多脏器衰竭而死。刘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两个案子很接近,但因为两者事发地点不同,所以罪名不一样。
但是,这两个不同的罪名,怎么在量刑上平衡轻重张辽解释,单从这两种罪名来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要重一点,一般都是3到7年,情节较轻才在3年以下;而交通肇事罪一般都是3年以下,这一类案子实际情节比较接近,所以在起诉和法官审理时,过失致人死亡也会向情节较轻靠拢,在量刑上同交通肇事保持一个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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