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现年36岁的李某系河南省博爱县某洗沙场负责人。2009年3月,出生于1994年7月18日的张某到该洗沙场学开铲车。2009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张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给张某,指使其驾驶该摩托车,自己驾驶货车准备到河口新村附近吃饭。
20时40分左右,张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中站区西王封村处时,从同方向行走的韩甲、韩乙之间穿过,将韩甲撞倒,致韩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协议,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已支付8万元。
【法院审理】
中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张某不满十六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自己无牌号的摩托车交给张某,让其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院判决】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车主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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