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出台,今后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规定》自2013年4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公共区域物管不得挪用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规定》明晰了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允许归口管理部门单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避免出现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或无法履行移交责任,造成配套设施确权困难的情形。
因为经济效益高,市区内的小区架空层经常成为物管公司眼中的香饽饽,被挪为他用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海珠区某楼盘架空层先是被物管试图变成肉菜市场,后来竟然又要被改作酒楼。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架空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等明确不纳入分摊的业主共有的设施只登记不发证,在登记簿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
另外,小区移交的配套设施包括无偿移交的设施和按成本价移交的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站、110KV变电站和220KV变电站等设施属于无偿移交的设施;公交站场、邮政所等设施属于按成本价移交的设施。对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设施,规定在未取得接收单位放弃接收的书面意见前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有效防止开发企业随意转移,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开发商不配合也能办证
不少楼盘小区都配建了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配套,但由于开发商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产权登记,造成了这部分配套设施产生无法办理房产登记难题。
《规定》明确了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同步登记,避免出现开发企业对公共服务设施怠于登记的情形。借鉴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办理房地产权证工作的成功经验,明确对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能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除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登记。经营性配套设施一般包括肉菜市场、百货超市、餐饮、药店、银行、电信营业所、书报亭、影视厅、美容、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经营性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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