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全责。
第三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保证其对委托的物品及财产权利拥有权或依法处置权。委托人违反此规定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有委托人承担。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本公司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及瑕疵。
第七条拍卖标的保留价,本公司原则上尊重委托人意见,由本公司及委托人协商书面确定。
第八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九条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按与本公司协商的佣金比例支付拍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条拍卖成交后,需办理拍卖成交标的的产权证照转移,按规定属委托人办理的,本公司协助,属本公司理的,委托人协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拍卖前撤回其拍卖标的的,应向本公司支付因此已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第三章关于竞买人、买受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在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前,接受本公司的的竞买资格审核并办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确认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十四条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前,应认真阅读本公司拍卖须知及查看有关资料,实际看样,充分了解拍卖的的全部情况,然后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竞买人在现场竞买时,须按拍卖师宣布的竞价阶梯进行加价,竞买人自行加价不得低于规定的竞价阶梯,否则该竞价无效。拍卖期间,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达不到拍卖底价时,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不成交。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买成功者须于拍卖师击槌成交后当场签署《成交确认凭证》。
第十七条拍卖会结束时,买受人持《成交确认凭证》与本商行签署《成交确认书》双方不得拒签,买受人应价反悔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追究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拍卖标的一经拍定,买受人应支付成交价款及当次拍卖会规定的佣金,如款项不足,可缴付成交额的20%的定金,然后自拍卖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清价款,本公司可以公开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款项由原买受人支付。其所缴的定金,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条买受人如数支付成交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尽快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逾期造成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以汇票或支票形式付款的,须在全部款项汇入本公司账户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本公司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拍卖标的的委托,以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方式。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不具备竞买资格者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经委托人同意合并或分拆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按期向委托人结算拍卖价款,有义务为委托人或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规则维护委托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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