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时间:2023-06-08 08:44:42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本着拍卖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为规范本公司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证拍卖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则。

第二条:有关的名词解释如下:

1、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拍卖物:指委托人所有及依法可以处分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3、拍卖物现状:包括拍卖物的品名、型号、规格、外在和内部质量;

4、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拍卖人:本规则所指的拍卖人为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

6、竞买申请人:指向拍卖公司办理申请参加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竞买人:经本公司认可并发给竞买证的竞买申请人;

8、买受人: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9、保留价:委托人所定的最低成交价;

10、开叫价:拍卖师的起叫价;

11、拍卖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委托人要求本公司拍卖其委托标的时,应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人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另须提供委托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明书。

委托人应对其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享有完全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有关法律文件及资料。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不得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竞买所委托的财产物品,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条:拍卖所需费用包括鉴定、检测、评估、运输、保管、仓储、保险和公告、广告、公证等费用,开支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第五条: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六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标的的所有合法手续和证件。

第七条:按国家有关法规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财产物品,在拍卖前,拍卖人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委托人与拍卖人就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费用、佣金率、违约责任等委托拍卖的有关事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章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九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4、竞买的资格;

5、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十一条:竞买人是公民的,应向拍卖人提交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以及与拍卖物相适应的竞买资格或条件的证明,经拍卖人审查确认发给竞买证及有关资料并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竞买人查验拍卖标的和有关拍卖资料后在《竞买证》上签字认可。竞买人凭竞买证换取竞买牌参加竞买。

第十三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的,需持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如无委托书,则视代理人为竞买人。

第四章拍卖与成交

第十五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六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3、品行良好。

第十七条:拍卖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由拍卖师全权处理。

第十八条:拍卖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第一次拍卖不能成交的,可重新确定保留价,再次拍卖仍不能成交的,可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九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条:拍卖按以下方式进行: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

3、无保留价拍卖;

4、投标拍卖;

5、其他约定的有效方式。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在其他竞买人提出更高应价时,前一应价即自行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按规定比例缴纳定金,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清算交付手续,提取拍卖物品。

第五章拍卖的中止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中止拍卖:

1、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物提出异议的;

2、无人办理竞买手续的;

3、竞买人的最高竞价低于拍卖物保留价的;

4、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确有理由并经拍卖人同意的;

5、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6、其他依法可以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可终止:

1、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对拍卖物的异议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

2、执法部门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要求终止拍卖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拍卖物灭失或使拍卖不能进行的;

4、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5、其他依法可终止拍卖的情形。

第六章清算与交付

第二十五条:买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当场缴付不低于总价款30%的定金,余款在约定时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提货证明到拍卖人指定的地点领取拍卖物。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有权重新查验拍卖标的物。

第二十八条:拍卖人收到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后,按《委托拍卖合同》的规定对拍卖费用作必要的扣除,并通过银行帐户将余款一次性全部付给委托人。按规定由委托人缴纳的税费,拍卖人可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代委托人缴纳。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参照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的条款,以及拍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的条款。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拍卖过程中所需费用以及佣金的收取参照海南省拍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组织的所有拍卖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解释权属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本公司有权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海南金锤拍卖有限公司

二○○三年八月一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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