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然而,在常规情境中,竞争性谈判所达成的交易价格通常呈现出逐步降低的趋势。
实际上,大部分经过谈判过程的项目最终获得的报价会明显低于初始报价。
这是由于参与谈判的各方都清楚地了解谈判规则,往往会在首次报价时给出高于真实期望的价格,并尽可能避免过快揭示他们的价格底线,从而为接下来的谈判环节留存充足的降价余地。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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