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纠纷进行的两次或多次起诉,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程序。
无论案件进展到了哪个阶段,即便是已经委派了代理人,当事人仍需亲临现场履行其诉讼权利。
这是由于离婚诉讼所涉及的人身关系较为复杂,当事人应当在场发表自己的诉求和立场。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授权代理之后,因特殊情况而未能亲自前来法庭,那么他/她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解决。
或者,若当事人因实际困难导致无法表达意志,也有可能不必亲自出庭参与诉讼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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