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离婚以及孩子三岁时抚养权应如何归属这个问题,通常是由夫妻双方自行进行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然而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需要全面考虑并比较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意愿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将孩子交由哪位家长抚养更为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从而作出倾向性的裁判。
为此,我国法律裁定如下:
第一,对于年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希望判决孩子可以跟随自己生活,此时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那么这些情况将被视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已经通过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子女的;
(2)孩子已经与该方生活较长一段时间,相较于改变家庭环境,这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明显影响;
(3)当父母双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仍然拥有其他子女的时候;
(4)孩子与某方生活时,对他的成长有益处,然而另一方却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危及本人身心健康的病症,从而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二,当父亲和母亲双方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同,也都渴望孩子能够跟着自己一起生活的时候,只要子女长时间地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并且这些长辈自愿并具备能力照顾孙辈或外孙辈的话,法院将会把子女跟随哪位家长生活的问题纳入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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