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完娘家的嫁妆还能不能要回有什么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12 21:43:30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的

3、婚后由父母一方出资为女儿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视为对自己女儿的赠与,则该陪送的房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彩礼退还协议

甲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于xx年xx月x日订婚,订婚后,经过半年的相处,双方认为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订婚时、订婚后甲方向乙方给付的一系列财物的退还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财物

1、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xx元整)。

2、甲方在订婚时向乙方之弟给付人民币xx元整。

3、订婚宴甲方共计花费xx元整。

4、乙方前往甲方做客,甲方父母给付乙方xx元整。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退还的财物

1、乙方向甲方退还戒指一枚。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人民币xx元整。

三、从乙方向甲方退还完毕上述财物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再就彩礼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对方的生活。

四、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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