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属于同一概念的不同表属形式,两者均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已经达到破产的标准但是又有继续维持的价值的,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和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公司债务进行调整,公司业务进行重组,来使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能够重新恢复经营能力,拜托财物困境的活动。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有哪些?
公司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包括:
1、自主性不同,公司重组由公司与债权人协商进行,破产重整由法院主导;
2、定义不同,公司重组是指公司为了获得长期的发展及未来的融资能力而进行的重组活动,破产重整是指公司资不抵债时,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使公司恢复营业能力等其他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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