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销售煤炭),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税务人员是否有权根据自已判断该企业超过经营范围作为依据而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贵公司现因销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如:《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1994]032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如发生规定中情形之一,税务机关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依据的。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做出的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无权根据自已的判断做出任何行政执法行为。
点评:单从税法角度讲,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只要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的都应该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但实务中遇有此类问题还是首先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看当地税务机关能否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经常发生此类业务建议尽快变更企业的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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