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社保补缴新政策具体如下:
1、一次性补缴的对象。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2、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1)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2)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8年7月1日之前。
3、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1)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2)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
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
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
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
4、一次性补缴年限。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5、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山东社保补缴新政策20年的规定是什么?
2017山东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考虑到参保单位以及参保人可能因为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基本养老险保费中断交费、欠费等多种情况,山东省今年推出了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交的政策,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交费或欠费的,按照历年的交费基数和比例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交协议期间,补交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交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交费等新增补交的,交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交费年限。
2、职工无法提供补交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交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交费基数;补交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交费基数。
3、参保单位为职工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交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交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交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交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交费比例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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