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债权,在众多法律权利中,抵押权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地位。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始终排在债权之前。
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其所欠债务或如果双方已达成某些特别约定情况下,抵押权持有者有权对抵押物品采取折现措施,随后,能够首先从扣除折旧费用并获得的剩余资金中获取与主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