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是否比其他优先权更受偿
时间:2023-07-01 14:11:55 3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债权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款。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保障职工生活的需要。优先支付有利于社会稳定。税收是国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优惠补偿有利于国家利益,保障国库收入。享有住房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后者,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款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当事人,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当事人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当事人,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证件有哪些

抵押借款人需提供的证件如下: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

3、单身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4、结婚证明,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共3份;

5、离婚证明,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离婚后至今未婚的证明共1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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