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因此我们同样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
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向卖方支付的佣金。由此看来,要想达到避税的目的,我们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举例来说,如果您是一家钢铁公司的老板,您的钢厂急需进口一批铁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1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铁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一吨,运费1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铁矿石,价格为19美元一吨,但由于其航程为从澳洲进口的两倍,又经过巴拿马运河,故运费及杂项费用高达25万美元,且其他费用比前者只高不低,在此种情况下,您作为老板应选择何种进货渠道呢?
澳大利亚铁矿石完税价格=2010十10十其他=210十其他
加拿大铁矿石完税价格=1910十25十其他=215十其他
通过上述简单的数学公式,您不难做出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若按20%征收进口关税的话,您至少可以避税1万美元。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买方付给我方的正常回扣,应从完税价格中加以扣除。如果您在一笔交易中获取了100万美元的回扣,但因您不了解上项扣除,在关税税率为20%的情况下,您将并不情愿地为国家做出20万美元的贡献。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在这里只能通过特例加以说明如何进行避税,以期对您有所启发,起到一种举一反三的作用。设想一下,您进口的是一种高新技术的全新产品,这种产品刚刚走出实验室,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和加以估量,但巨大的研制开发投入费用必然使其初始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上已有的类似产品。假如事实上为进口此种产品付出了200万美元,而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20万美元,那么您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以100万美元申报,海关也因此种产品的创新,而无法依据审定成交价格法确定成交价格及完税价格,而只能以该产品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确定被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即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予以确认。这样的话,该项进口商品的海关估价最多只有120万美元,从而您将有80万美元的支出毋需纳税,其避税可谓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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