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其中一方因个人原因产生负债,而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之际,若选择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必须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首要任务是充实证据材料,例如能够证明债务存在且非知情一方所为的账单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对方确实不知情的相关证据。
若希望借助此次诉讼提出离婚并主张相关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则在提交诉状时需特别强调该笔债务并未用于支持或促进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设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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