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借据或凭证的情形下提起借款诉讼是可行的。
原告需依据其他形式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来证实具体的借款事宜。
倘若原告无法自行搜集上述证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会对已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又中立地审查与核实,以便确认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