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国家规定支付年限男性为25年,女性为20年。(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龄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保费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3)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参加者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作年数或工作年数不足30周年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数在12周年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了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数,作为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最高不超过30周年),满足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投保人没有本条前三项规定的连续工作年数和工作年数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数必须达到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每年均要缴纳。
缴费年限有什么规定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与本人按规定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之和,即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
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原按照《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以及原按照《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保,本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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