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国家规定支付年限男性为25年,女性为20年。
(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龄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满10周年,不再缴纳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二)200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实际缴纳医保费满12周年,不再缴纳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3)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参加者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作年数或工作年数不足30周年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数在12周年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了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数,作为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最高不超过30周年),满足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本人的实际缴纳年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投保人没有本条前三项规定的连续工作年数和工作年数的,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数必须达到30周年。缴满此年限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参保期间,大额医疗互助保险每年均要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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