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经销者出售的鞋类商品均实行三包制度,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按三包顺序进行处理。
第二、实行三包鞋类商品的售价起点和时间是:售价在400元以上的高档皮鞋和600元以上的高档运动鞋,三包期为三个月;售价在150以上400元以下(含400元)的鞋类,三包期为两个月;售价在150元以下(含150元)的鞋类,三包期为一个月。
第三、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鞋底断裂、断鞋帮、断跟等质量问题一律包换。无同类商品时,由经销者负责按原售价退货还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商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处理。
第四、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鞋帮、鞋底连接开胶、断线、配件脱落、坏拉链、严重掉漆等可修复性的问题,一律免费修理,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穿用的,经销者应当给予更换同类型号商品,无同类型号商品时可以退货,退货时,应按原售价70%-80%退款。
第五、三包范围限于消费者正常情况下,穿着出现的质量问题,凡消费者使用不当,如人为损坏、浸水、接触化学溶剂等而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属本暂行制度范围。
第六、鞋类商品出售时,己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次品或等外品的不属本制度范围。
第七、商品出售时,销售者应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和质量三包凭证卡,消费者凭质量保证卡或发票等有效凭证享受三包服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八、本制度由深圳市商品质量促进会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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