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用的索取在法律框架内不被视为具备法律依据,然而,若男女双方之间自愿所缔结的协议,则该协议依然具有约束力和有效性。
在我国的相关法规中尚未明确规定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在婚姻关系终结之际,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亦无法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分手费”,尽管这不同于单纯的财产分割问题。
换言之,在离婚诉讼的背景下,男方承诺将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补偿,如此约定在法律层面上往往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同与支持。
归根结底,分手费必须源自男女双方之间实际存在且合理合法的状况以及双方共同认可、自愿签署的协议书为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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