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学生和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一定义在某些地区和政策中有所应用。
农村特困供养学生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对象是指具有当地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无 劳 动 能 力 、 无 生 活 来 源 、 无 法 定 赡 养 、 抚 养 、 扶 养 义 务 人 或 者 其 法 定 义 务 人 无 法 履 行 义 务 能 力 的 定 义 是 什 么 ?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这些人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依靠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来维护其权益。同时,他们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特困供养学生和特困救助供养对象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他们无法独立生活,需要依靠法定义务人或监护人来维护其权益。同时,他们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关注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第九条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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