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除此之外,新《指引》还调整了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状况、并购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同时,新《指引》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防范虚假并购、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引导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断优化并购贷款投向,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产能过剩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推动有竞争优势的境内企业“走出去”,促进提升行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
从新《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对于并购贷款比例和期限的调整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对于企业申请并购贷款建立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有力的支持,不仅有利于提高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并购活动提供了便利。
一、股权收益权的应用有哪些?
1.信托资金“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模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果进行信托贷款将受上述金额比例的限制,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为此信托公司与融资方设计了“购买股权收益权+回购”的模式以规避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进行投融资。
2.股权收益转让作为股权质押的补充;
在并购贷款中,融资者除了用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外,借款方往往会和融资者签订一系列协议,包括融资者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保证协议等来降低其贷款风险。
3.在不宜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形下,可以设计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案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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