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收的耕地,从批准征收之日起1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收的非耕地,从批准征收的下个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单位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材料。
土地使用税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所以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应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全文6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