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哪里
时间:2024-07-08 08:20:37 3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哪里

1.如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则该项决定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2.若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或者是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此项决定,那么,此类情况下,该项决定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在执行时,有责任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让其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印章,同时,还需明确告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假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未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内容,那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悉数归还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在哪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指出,当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读了取保候审决定之后,必须立即将包括取保候审决定书在内的所有相关法律文件交付给与该法院所在地区同级别的公安机关进行执行;若被告人并非身处本地,则应递送到其居住所属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于采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的被告人,在确认保证金已成功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之后,还需将银行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并提交至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哪里”,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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