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取保在哪里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有必要实行两次取保候审措施时,通常是由负责案件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是人民法院来承担此项职责。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均有权提出申请。而法院或检察院在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之后,若认定申请人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便会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二次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
二次取保候审乃是指犯罪嫌疑人人或被告在首次取保候审的时效到期之后,根据案情发展的需求,需要继续对其进行调查或者审理时,全部司法主管机构可按照规定决定再度实施取保候审的严密制度。此类情形多见于案件尚未审结,但是当事人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环境之下。在执行二次取保候审之际,同样需要严格履行初次取保期间的种种义务,诸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必须按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行踪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当需要进行第二次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将会承担起执行的职责。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等相关人员都有权利向上述机构提交申请。而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则会对这些申请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如果申请者满足了相关的条件,那么他们就会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这样的流程设计旨在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也能够切实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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