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过程中审讯地点的确立问题,其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特定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讯工作的实际需求。若案件已被移交至检察院,那么检察院有可能选择在本单位的审讯室内开展侦查工作,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专门的场所进行审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均享有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权力,并且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地指定审讯地点。因此,最终的审讯地点将取决于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决策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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