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是违约金
时间:2023-02-17 11:42:27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笔者认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二、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义务人应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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