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以彩礼形式所带来的嫁妆,其在离婚之际是否应归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须根据实际情形做出判断。
首先,若该嫁妆是在婚姻登记手续正式完成前赠予女方的财物,这将被视为是一种对女方个人的特殊馈赠,不应归属为夫妇的共同财产之中。
其次,倘若这些嫁妆是在婚姻注册之后由娘家赠与女方的,那么在缺乏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这些嫁妆将被视为是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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