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目的为:①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存在;②确定长期投资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③确定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④确定长期投资的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是否正确;
⑤确定长期投资的年末余额是否正确;(6)确定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是否适当。(2)审计程序(1)取得或编制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分别列示),核对加计是否正确,是否与明细账、总账余额一致。
②检查长期投资的入账依据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和协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大投资项目参照董事会有关决议,并取得证据。
③检查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应计利息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
④核对本年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文件,追溯变动原因及授权审批程序。(5)长期投资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应当取得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投资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考虑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执行适当的审计或者复核程序。
6检查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相互转移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7)了解资产负债表日股票、债券的市场价值,并作详细记录。当市场价值与成本存在重大差异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适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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