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妇间的共同财产被其中一方擅自花费,这是允许依法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问题。
2.当夫妇二者在决定出售他们共有的财产时,必须秉持相互协商的原则,以达成共识。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夫妻俩在处理关于日常生活事务时,理应默认彼此享有代理权(也就是说,代理者的决策将会自动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动归属到被代理人身上)。
因此,在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做出处置时,第三方机构是能够相当合理地认为这项决策并非单方面行为,而是夫或妻共同的意愿表达,尤其是当这一方完全代表另一方进行决策。
由此可见,无论另一半实际上是否对此表示过赞同与否,此类决策都是合法且持久生效的,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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