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纠纷裁决机制解决纠纷
时间:2023-05-08 11:11:32 2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计划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目前,如何利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I.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指土地补偿标准争议。它包括三种征地补偿方式,可分为产值标准、多重标准和附着标准。其中一方发生争议,即构成赔偿标准争议。第一步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规范的争议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提交裁决申请:

如果协调失败或在申请协调之日起60天内失败,向批准征用土地的政府(国务院、省政府)申请裁定。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审判机关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的裁定除外。三是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当是被征收土地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和土地承租人。第四,土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定主管部门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5申请裁决的注意事项1。不再接受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的请愿请求。但是,由于信访部门没有处理权和裁决权,许多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连续请愿拖延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导致了一轮又一轮的请愿,却没有法律救济。农民别无选择,只能再次走上漫长的上访之路,一些群体上访2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解决。2005年,国土资源部向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今后信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有关部门指导申请裁决。已经受理和正在办理的案件,申请人就同一事项提出请愿请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赔偿标准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补偿标准纠纷没有行政决策权和司法裁判权。作为一种具有自身特点的土地补偿纠纷解决机制,规范的纠纷裁决不适合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只有通过预审程序,才能进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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