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时段有哪些?
时间:2023-07-06 21:11:37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

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

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

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延期审理计入审理期限吗

1、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况无法准时参加开庭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诉讼审理期限之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不计入审理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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