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外国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请求外国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如果没有条约,就没有条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办理;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交,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应以中文编写,并附有被请求国官方语言的译本。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可分为直接送达、留存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让送达和公告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专门机构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收件人。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收、盖章时,服务人员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或者代理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当诉讼文书难以直接送达时,可以委托受送达地人民法院送达。:除了直接递送的困难外,它还指邮寄服务。
移交送达:是指诉讼文书通过有关部门移交给特殊接受者(士兵、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的一种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以公告方式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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