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拒不修复的;(二)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或者工程竣工不合格,承包人拒不修复的(三)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未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的;(四)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继续施工的;(5)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将建设工程非法分包的。(1)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的,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承包人未履行其他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施工方法的。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合同终止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终止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规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要求退还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1)行使撤销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2)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经对方请求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4)合同终止后,合同不受影响。(5)合同终止后,还应履行通知、协助、转让、保密等合同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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