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过程中,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包括依法为集体长期使用确定的国有自然资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与一般合同一样,农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受法律约束。
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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