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该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的伤(亡)职工;在深圳市生产经营,但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伤(亡)职工。
具体办事程序为:
工伤保险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材料基本收齐后,如申请人为受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保险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核对有关情况;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如双方有争议,工伤保险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保险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保险部门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书面决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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