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房屋搬迁补偿政策应当由当地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具体包括房屋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房屋因为灾害搬迁补偿,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如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有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村地质灾害搬迁补要看当地政府提供的措施和方案,具体还是要看当地政府公告。
海盐县农村搬迁补偿政策
1、农房搬迁奖励。
搬迁户自愿拆除主体房屋,以及周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平房奖6万元/户,二层楼房奖9万元/户,三层楼房奖12万元/户。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二层及以上农房(履行建房审批手续,不含危旧房改建),给予调节奖2万元,每推迟1年增加调节奖1万元。
2、置换公寓政策。
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等面积公寓房,置换基准中心价为1500元/平方米。有房有户(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原有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180平方米计算基准面积;基准面积外可享受优惠购房面积80平方米(置换优惠购房中心价为3500元/平方米);另外再超面积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3、街道回购政策。
经搬迁户申请,街道可以对安置公寓房进行回购,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和保障型购房二种。回购单价由街道根据属地自建公寓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回购价,在搬迁实施前,根据安置区块确定并公布)。经评估,2021年望海街道回购单价为6350元/平方米。
改善型购房,即农户在本街道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由街道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属地安置后剩余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改善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保障型购房,即农户申请全部面积由街道回购的,回购款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全部安置面积回购款+旧房补偿款-总安置房结算款)。保障型购房凭证购房有效期限为一年,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保障型购房凭证面额的104%。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证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4、购房奖励政策。
搬迁户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到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购房奖励(购房奖励面积=基准面积-属地实际置换面积)。2021年度购房奖励标准:拿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镇(街道)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拿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在签定搬迁协议后一年内,新购买的一手商品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农户实际支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不足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5、过渡期政策。
在搬迁中,农户房屋已按照要求腾空交房,因政府原因不能及时得到公寓房的,给予过渡期奖励。奖励标准为原合法住房为平房的,每户奖励600元/月;原合法住房为楼房的,每户奖励1000元/月。如农户有选择政府回购公寓房的,则按照实际在街道置换公寓房的比例支付过渡期奖励。发放时间从原有房屋腾空交付给村(社区)开始到公寓房交付为止,不足一个月部分按照比例发放。(因农户自身原因,出现延期的,不给予过渡期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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