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犯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坦白自身罪行,且自愿接受法庭审判与法律惩治,则其在特定情形下有可能获得缓刑,然而这并不属于绝对之事。
毕竟,能否获得缓刑需兼顾案件的整体与细节,具体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过程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被告人自身的悔过表现等等。
通常而言,案犯的自首行为是法定的减轻或轻微惩罚的因素,而自愿承认违法则能给予宽大处理。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有明显的悔过表现,且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他所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那么该名罪犯便有机会得到缓刑的判决,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
根据这部法规的要求: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轻于三年有期徒刑处罚的罪犯,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就可被授予缓刑:
(一)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二)有明确的悔过之心;
(三)不再有再度犯罪的可能性;
(四)宣告缓刑对其所属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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