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贩毒案件中,倘若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服法并主动投案自首的话,那么在法律裁量上,通常会获得相应的轻判甚至缓期执行的重大利好。
至于这种被称为“认罪悔过”的法律程序,其核心含义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被视为自愿、诚实地供出自己的罪行,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无力反驳的坦诚承认,并且愿意服从此前定下的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
而“自首”则指犯罪发生之后,行为人自行走到执法部门面前,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诚实地告知所有相关部门,他们所犯下的罪行。
在此种情况下,自首者将会得到适当的轻判或减免刑罚,尤其是犯罪情节较轻的,更有可能免予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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