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有什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不合格;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内部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买受人延迟支付款项,催告后三个月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的形式支付,因当事人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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